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公共法律
  • 索引号: q52990200/2024-00233
  • 发布机构:

祥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 来源: 祥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当事人:聂明刚,公告类型: 应诉文书

聂明刚:本委已受理刘俊诉梅州市威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云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祥劳人仲案字〔2024〕第31号),因邮寄送达第三人聂明刚未果,且与第三人聂明刚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含开庭通知、组庭通知)、限期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副本、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副本、案件当事人监督反馈表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公告日期:2024-7-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