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一)向作出行政行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听证、陈述申辩。
(二)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先申请行政复议且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投诉电话
0872-3128110⠂ 12345
四、单位地址
祥云县祥城镇宏发街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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