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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2日
  • 来源: 祥云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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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类别 执法种类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依据 实施单位 职责边界划分
1 审计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2 审计 行政处罚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3 审计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检查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的开展情况,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4 审计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第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入情况,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5 审计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入情况,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行为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6 审计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处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外,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入情况,对企业和个人除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外,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7 审计 行政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对企业和个人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8 审计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检查被审计单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情况,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9 审计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情况,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10 审计 行政处罚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11 审计 行政强制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2010年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时,按程序进行处理。
12 审计 行政强制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有关的款项、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祥云县审计局 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时,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按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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