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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之——祥云县某销售部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5日
  • 来源: 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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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秋、国庆两节将至,酒类销售进入高峰期,酒类商品的广告、外包装上冠以“特供酒”“专供酒”“内供酒”等描述,扰乱酒类市场经济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近期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特供酒”罚单

案情简介:我局执法人员到祥云县某某销售部进行检查,该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经查,该店食品销售货架上摆放有xx特供酒1瓶、xx内供老窖9瓶,其标签说明书含有“特供、内供”字样,且未标注生产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立案查处。我局于8月27日向祥云县某某销售部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三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被扣押的食品:xx特供酒1瓶、xx内供老窖9瓶;

2、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消费者节日期间选购酒类商品时,请从大型商场、连锁超市、酒类专卖店等具有资质的正规的商家进行购买,选购时查看酒水标签是否完整,是否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索要保存相关票据。购买酒类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是否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内容的标识或广告,如有发现请拨打12345热线,或直接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商家依法依规经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内容真实可靠,不夸大产品性能、功效,不发布虚假广告。坚持“诚信为本,文明经营”的原则,致力于构建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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