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截至2023年12月,全县共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个(含云南驿中心卫生院马街分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最早于2009年10月开始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政策执行以来经历多次标准、项目调整,但总体上政策执行未完全到位、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偏低、单位自主性偏弱,导致原有政策的激励作用不断减弱,医务人员积极性不能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日趋降低、队伍稳定矛盾逐渐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具有独特的功能定位,缺一不可。人是单位的主体,也是事业发展的核心,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完善和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更好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能够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要求,在国家有关政策基础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7月25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10号),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管理,作出了相应政策安排。2020年至今,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3﹞42号),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管理,作出了相应政策规定。
(三)为填补政策空白,特别是完善具体执行细则,做好上级政策在我县的落地落实工作,确保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正常推进。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合理分配工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全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全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草拟了《祥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7个部分,分别为实施范围、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财务管理和核算、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程序、内部分配管理、工作要求、实施事项等。
(一)关于“依据”和“实施范围”
主要规定制定依据、激励作用、激励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
(二)关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财务管理和核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由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业务收支结余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依照本《方案》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只核定业务收支结余允许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方案》将允许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2倍以内,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定了一个可以达到的最高水平,或者称为“天花板”。同时,设定了增幅控制措施:对上一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2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在可供分配收支结余的基础上,较上一年增幅控制在20%以内;超过2倍的,较上一年增幅控制在5%以内。
(三)绩效考核和内部分配
“绩效考核”分外部考核和内部考核,外部考核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内部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内部分配自主权”重申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配自主和自主设定绩效工资项目的权力。这些权力都有相应的上位政策文件支持。
(四)关于经费筹集
经费筹集是实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政策的核心问题之一。《方案》设定的经费筹集办法,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筹集,不新增财政负担,具有现实可行性。
所有收入都必须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收入核算。将所有收入都纳入了监管,有效管控廉政风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