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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 来源: 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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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关于

《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第3号)

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现将《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报告》予以公布,并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布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附 件:

一、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报告

二、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一

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

规划(草案)听证会报告

为了在行政决策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省、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祥云县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9月27日在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举行了《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2024年9月2日,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在祥云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2024年9月18日,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确定了听证主持人,明确了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作为决策发言人和祥云县司法局1名同志作为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23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市管局工作人员、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代表、消费者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指定了1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记录人。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2024年9月18日,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在祥云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将《规划》及其说明等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年9月27日,听证会在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芮家烟站二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副经理俞舒婷主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的2名决策发言人、2名听证监察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市管局工作人员到会。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代表23名,因病因事请假2名,实到会21名(符合规定人数)。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读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请工作人员宣读《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三)决策发言人说明决策草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四)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五)决策发言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七)请听证代表、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八)请听证监察人出具听证监察意见书。

三、听证代表意见建议情况

到会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作了发言,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的内容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建议,归纳如下:

(一)听证代表高度肯定了我局拟定的《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二)听证代表均对《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规定的在中小学校校内、幼儿园园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不予办证给予了高度认同。在距离中小学校一定范围内不予办证是该规定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上做出的特别关怀,同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内涵。

(三)听证代表认为草案对申请人资格方面明晰阐述,经营场所条件、经营模式进一步说明,特殊区域作了规定,《草案》体现烟草的社会责任。

(四)代表对草案中特殊人员和特殊情况给予政策放宽制度表示肯定。对于特殊群体和特定情况将会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也是推行人性化政务服务的重要体现。

(五)有听证代表提出:建议零售户合理布局考虑祥城镇人口、经济、交通等社会发展因素给予适当放宽;充分考虑现有零售许可证还未覆盖的街道、国家扩建、改建重点项目的区域,新增道路和新增居民小区的布局户数。

(六)有听证代表提出,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目: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建议条款中属地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改为祥云县烟草专卖局。

(七)有听证代表提出,建议第十一条第一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方面,增加未成年人。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零售户合理布局考虑祥城镇人口、经济、交通等社会发展因素给予适当放宽;充分考虑现有零售许可证还未覆盖的街道、国家扩建、改建重点项目的区域,新增道路和新增居民小区的布局户数。依据上级要求,现有的合理布局没有可放宽数量。

(二)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目: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建议条款中属地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改为祥云县烟草专卖局。

采纳情况: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目原文“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属地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改为:“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三)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建议第十一条第一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方面,增加未成年人。

采纳情况:将第十一条第一项原文“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改为“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应当尽可能充分尊重和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在今后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照章办事,依法依规办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服务。

五、听证结论

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将严格按照各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修改、补充、完善《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及时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规划》呈报大理州烟草专卖局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祥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附件二

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祥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祥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标准见附件6。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祥云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九条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祥云县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

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包括但不仅限于: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母婴用品、烟花爆竹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祥云县内仅适用一次。

条款中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为:

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

2.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智力残疾除外)的残疾人(持有合法有效残疾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持有政府文件,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经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执行。

第十五条 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一条情形的,受总量的限制,不受规划距离限制。本条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经营面积的测算不包含办公区、仓储区、住宿区等非经营性区域(测量方法详见附件7)。

第十六条 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注销零售许可证,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非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首次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不受该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和零售点间距限制。

第十七条 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无法续租并申请歇业的,自发证机关作出歇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首次在本行政村(社区)重新申领许可证,不受该单元网格零售点间距限制和总量限制。

             第三章 附 附件1: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2: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4: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5: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云南省祥云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标准附件7: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面积测量规则及标准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1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正稿)》(祥烟专〔2021〕34号)、2023年12月12日发布的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对《云南省祥云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正稿)》增加相关内容的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

4: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6:云南省祥云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标准

7:云南省祥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面积测量规则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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