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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等三个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文件的通知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5日
  • 来源: 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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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政办发202438

云南祥云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委、办、局: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

理办法

2.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3.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

档案管理办法

20241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祥云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人民政府根据《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调整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应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工作。

司法局负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指导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做好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

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局做好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明确牵头承办位。

第七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公布原则上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完成。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九条司法局在组织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向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根据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十条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对照《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结合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职能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将拟提请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司法局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意见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司法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论证。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司法局对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征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意见。

属于《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范围,但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司法局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补充申报。

第十三条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司法局可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司法局编制完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报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

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司法局应会同有关承办单位研究论证。必要时,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司法局应按程序将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请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委同意。

第十六条委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由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应按照职责要求制订实施方案,确保质量和进度。

目录内事项未依法履行法定前置程序的,不得报请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二)因执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根据情况提出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

(三)人民政府根据本年度工作实际情况,确需对已公布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且有相关事实和规范依据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县司法局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情况作为考评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主要依据,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祥云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州对决策后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人民政府确定的评估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自行开展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的评估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 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跟踪实施效果,向人民政府报告决策实施情况。

评估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对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调整或终结提出评估意见,并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承办单位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其他单位,应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协助、配合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人民政府及时对有明确执行期限或者有效期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具体为:

(一)决策执行期限或者有效期为3年以内(含3年)的,应当在执行完毕时进行终结评估

(二)决策执行期限或者有效期为3年以上的,应当开展中期评估和终结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属《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且已经实施2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议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建议决策后评估的;

(六)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决策后评估,也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有关工作的专业机构。

第八条受委托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法律法规、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三)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四)与承办单位无利害关系或者利益相关性;

(五)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费用、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专家、专业机构在决策后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评估单位监督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对评估成果进行验收。

符合委托协议的要求,评估单位支付评估费用;不符合委托协议要求的,评估单位应当及时要求受委托方承担限期改正、重新评估等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小组,制订后评估方案。小组由评估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参加;后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通过问卷调查、决策效果监测反馈、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三)形成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全过程,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评估的,后评估报告应当经评估单位审查验收。

第十二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应当”)

评估单位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反馈。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在评估方案确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单位或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提交本级政府。

第十四条  后评估报告应确保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七)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人民政府根据后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决定原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其中停止执行、暂缓执行、对决策内容作修改或作出重大调整的,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及《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履行保密义务。

评估单位及相关参与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祥云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所确定的事项范围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的公布、解读、执行、调整、后评估等全过程通过一定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等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承办单位是指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等工作的单位。

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归档,其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并统一移交给牵头承办单位归档和保管。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应当贯穿决策全过程,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工作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的及时、连贯、完整、高效。

第六条凡列入《祥云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的事项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

人民政府以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形式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会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进行固定,以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留存,确保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应涵盖决策启动、方案拟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布和备案、执行和评估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全部材料。

第九条决策启动程序材料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及确定承办单位等材料。

第十条决策方案拟制材料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及风险评估报告等。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材料包括决策承办单位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及决策合法性的依据材料,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等。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材料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决策出台前履行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产生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

第十三条公布和备案材料包括决策正式印发、公布、解读的有关材料和决策出台后的备案材料等。

第十四条决策执行和评估材料包括决策执行、任务分工方案,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记录,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调整修改材料等。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及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部档案统一由承办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集中进行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化工作。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并在决策执行完成后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归档。采用办公自动化或者其他业务系统的,应当随办随归。

归档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文件融合管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档案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档案篡改、丢失、外泄,加强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查阅、利用应遵守相关规定,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查阅登记。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利用活动及时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移交档案,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司法局、县档案馆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办单位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指导。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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