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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你问我答】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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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怎么办理?
答: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住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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