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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22996800/2023-0019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祥云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78387665000
  • 发文字号: 〔2023〕 7号
  • 主题词: 外聘专家
  • 体裁: 通知

[政策文件]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3日
  • 来源: 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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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政办发20237

县级各有关单位:

《祥云县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70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吸引优秀医疗卫生人才集聚祥云,补齐专业、学科短板,强化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水平,建设大理州区域医疗次中心,根据《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祥云县集聚优秀人才服务区域产业中心城市建设的十条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医疗卫生机构从国内外医疗卫生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外聘专家、学者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工作坚持充分放权、经费自筹、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是外聘专家的主体,负责外聘专家的管理,承担外聘专家产生的相应风险和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外聘专家工作制度,规范外聘专家工作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工作。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对外聘专家工作经费的监督。

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支持政策,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外聘专家管理工作,督促规范管理。

第五条 赋予医疗卫生机构在外聘专家工作中的自主权,自主研究决定引进对象、合作方式、经费报酬等事项。

第六条外聘的专家应当为医疗卫生机构决策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教学、疾病诊治等发挥关键、指导和促进作用,重点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一)提供医疗机构管理、学科技术等顾问指导和决策咨询服务;

(二)设立各种形式工作站,提供医疗卫生学科建设支撑等服务;

(三)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医疗卫生管理培训、中医药师承教育等人才培养服务;

(四)开展现场带教、示范教学、教学查房等教学活动;

(五)开展科研活动或科研指导;

(六)开展诊疗活动;

(七)按规定从事医师多点执业;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约定有关报酬和待遇,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供服务的技术劳务价值和经济社会价值,服务提供的难易程度和风险,服务工作量等因素。有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具体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可参照具体标准约定有关报酬和待遇;没有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具体标准的,由医疗卫生机构与外聘专家自行约定有关报酬和待遇。因特殊事项,临时聘请的专家参照执行。

第八条各医疗机构应经集体讨论后制定相对固定的报酬待遇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决定与专家建立外聘关系的,应当以协议、合同等形式确定聘任、合作关系,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目标、相关报酬和待遇等事项。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外聘专家工作情况,签订的协议、合同应提交县卫健局备案。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开展相关活动所发生的食宿、交通和其他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关规定承担。

第十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编列外聘专家工作经费,或者将外聘专家工作经费纳入人才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工作经费多元化保障机制。县财政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工作实际成效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外聘专家符合省、州、县人才激励政策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涉及多点执业事宜的,按照多点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办理。

外聘专家按照双方签订的多点执业协议享受的工资待遇,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双方签订的多点执业协议向外聘的专家支付工资待遇,纳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根据国家和各级规定,以及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和修订。


政策解读:《祥云县医疗卫生机构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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