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h22996800/2023-0037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祥云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1689178431000
  • 发文字号: 〔2023〕 38号
  • 主题词: 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
  • 体裁: 通知

[政策文件]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的通知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 来源: 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祥政办通〔2023〕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

《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

为查处整治城镇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行为,规范全县城镇建设秩序,进一步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对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坚持持续清理存量、坚决遏制增量,引导小区业主创建安全有序、整洁舒适、环境宜居、幸福和谐的美好家园小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全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针对住宅小区实际存在的问题,制定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含无物业小区)。

二、属于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类型

(一)侵占住宅小区道路、公共绿地、楼宇内公共空间、消防通道及设施等小区公共用地建设建(构)筑物的。

(二)未经审批在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构)筑物,在既有建筑上擅自加(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擅自在楼顶、露台及院内建设钢结构、木结构、砌体结构等建(构)筑物的。

(三)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围栏改建为实体围墙的。

(四)擅自将纳入绿地指标的院落绿地改变性质、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公共绿地用途作为它用的。

(六)擅自开挖地下室或改变车库用途的。

(七)擅自改变地面停车位性质及用途,或在停车位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设施的。

(八)擅自封闭采光井、通风井的。

(九)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将不上人露台改为上人露台(如原设计外窗改为门、改变建筑立面效果等)使用的。

(十)凸出外墙面加装防盗笼、雨棚、排烟管道的。

(十一)住宅小区内已经到期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十二)其它擅自改变原建筑方案建设的,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核实认定。

(十三)群众举报经核实的小区内其他性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属于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类型

考虑到住户的实际使用需求,以下情形不定义为违章搭建类型,不纳入清理整治范围:

(一)住宅建筑不凸出外墙面进行阳台封闭、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建设的(住宅小区进行该项时建议做到风貌统一、外观一致)。

(二)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土地权属范围内权利人后期在非沿街面加建的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四)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五)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进行该项时建议做到风貌统一)。

(六)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实施的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七)经政府同意确定为老旧小区风貌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危旧房改造、屋顶整治项目以及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四、本标准为暂定标准,具体内容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的县级专家组进行认定、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