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h22996800/2023-00409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 主题词:
  • 体裁: 通知

《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政策解读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 来源: 祥云县自然资源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一、起草依据

《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的起草主要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大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持续推进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县城住宅小区违章搭建的类型,拟定了《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

二、出台目的

为查处整治城镇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行为,规范全县城镇建设秩序,进一步改善县城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对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坚持持续清理存量、坚决遏制增量,引导小区业主创建安全有序、整洁舒适、环境宜居、幸福和谐的美好家园小区。

三、起草过程

在《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起草过程中,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在多番商讨修改下,形成了《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充分征求了祥城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意见,并充分听取了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请法务人员对认定方案合法性进行审查,认真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

四、主要内容

《祥云县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认定标准》由适用范围、属于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类型和不属于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类型组成。

(一)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含无物业小区)。

(二)属于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类型

1.侵占住宅小区道路、公共绿地、楼宇内公共空间、消防通道及设施等小区公共用地建设建(构)筑物的。

2.未经审批在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构)筑物,在既有建筑上擅自加(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包括擅自在楼顶、露台及院内建设钢结构、木结构、砌体结构等建(构)筑物的。

3.擅自改变原设计将围栏改建为实体围墙的。

4.擅自将纳入绿地指标的院落绿地改变性质、用途的。

5.擅自改变公共绿地用途作为它用的。

6.擅自开挖地下室或改变车库用途的。

7.擅自改变地面停车位性质及用途,或在停车位上搭建建(构)筑物等设施的。

8.擅自封闭采光井、通风井的。

9.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将不上人露台改为上人露台(如原设计外窗改为门、改变建筑立面效果等)使用的。

10.凸出外墙面加装防盗笼、雨棚、排烟管道的。

11.住宅小区内已经到期尚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12.其它擅自改变原建筑方案建设的,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核实认定。

13.群众举报经核实的小区内其他性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不属于城镇住宅小区违章搭建类型

1.住宅建筑不凸出外墙面进行阳台封闭、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建设的(住宅小区进行该项时建议做到风貌统一、外观一致)。

2.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3.土地权属范围内权利人后期在非沿街面加建的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4.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5.住宅小区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进行该项时建议做到风貌统一)。

6.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实施的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7.经政府同意确定为老旧小区风貌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危旧房改造、屋顶整治项目以及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