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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实施办法》解读

  • 祥云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31日
  • 来源: 祥云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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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截至20227月,全县共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5个(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最早于200910月开始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保障。其中县妇计中心所需资金由财政实行差额保障,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政策执行以来经历多次标准、项目调整,但总体上政策执行未完全到位、绩效工资总量水平偏低、单位自主性偏弱,导致原有政策的激励作用不断减弱,医务人员积极性不能有效调动,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活力日趋降低、队伍稳定矛盾逐渐突出,特别新冠感染疫情发生以来高强度工作背景下,上述问题更为突出。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具有独特的功能定位,缺一不可。人是单位的主体,也是事业发展的核心,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完善和落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更好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能够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公共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新冠感染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胜利。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要求,在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基础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33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9),对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作出了相应政策安排。大理州有关部门随即于202043日原文转发了这个政策文件,但没有提出具体规定。

为了填补政策空白,特别是完善县级具体执行细则,做好上级政策在我县的落地落实工作,确保我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有据可依、正常推进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草拟了《祥云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2022年11月2日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祥云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祥政办发﹝2022﹞17号),办法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1年。

(三)试行期间运行平稳。办法的实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的具体体现。符合州委“双月茶叙”会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办法的实施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升职工幸福感,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个人和单位发展的双赢,为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改革奠定了基础,绩效工资分配拉开了收入差距,使得收入分配向关键部门、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倾斜,对于拴心留人及对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州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做好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全县公共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24年1月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修改完善了《祥云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51条,分别为总则、经费筹集、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收支结余核算、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绩效考核和内部分配、工作要求、附则等。

(二)关于“总则”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宗旨、制定依据、激励作用、激励政策、适用范围、核定范围和内部分配自主权等问题。其中:“适用范围”“核定范围”的条文框定了具体的适用对象,也激励“适用范围”内的对象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努力成为“核定范围”内的对象。“内部分配自主权”的条文重申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和自主设定绩效工资项目的权力。这些权力都有相应的上位政策文件支持。

(三)关于经费筹集

经费筹集是实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政策的核心问题之一。《办法》设定的经费筹集办法,是由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自主筹集,不新增财政负担,具有现实可行性。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自主筹集的收入来源,则归纳总结形成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条文,均有上位政策文件支持,有正当性、合法性的法理依据

第十二条规定,所有收入都必须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收入核算。将所有收入都纳入了监管,有效管控廉政风险。

本部分总的设计思路是有劳有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四)关于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由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依照《办法》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只核定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办法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2倍以内,为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设定了一个可以达到的最高水平,或者称为“天花板”。同时,设定了增幅控制措施:对上一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2倍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可供分配收支结余的基础上,较上一年增幅控制在20%以内;超过2倍的,较上一年增幅控制在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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