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政办发〔2024〕9号
县级各有关单位:
《祥云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105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总量核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州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做好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全县公共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助推祥云县区域协同发展和区域产业中心城市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讲话精神,国家持续推动完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和各级出台的系列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依据。
“两个允许”是指“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
第三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特殊的职责,具有独特的功能定位,缺一不可。人是单位的主体,也是事业发展的核心,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人。完善和落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能够更好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有效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推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持续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服务体系机制创新的要求,在保持公益一类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对全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政策,既实行原有的财政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第五条 全县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适用本办法。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祥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祥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祥云县妇幼保健院)、祥云县健康教育所、祥云县血吸虫病防治站、祥云县皮肤病防治站等,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在执行现行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和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决定基础上,有收支结余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依照本办法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第七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有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自主权。在设定绩效工资分配项目时,可根据单位实际,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值班补助”“夜班补助”“下乡补助”等项目。
第二章 经费筹集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所需经费,由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通过开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活动,取得相应的收入来解决,不新增财政负担。
国家和省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按要求完成各级下达工作目标任务;同时,可以开展科研活动、医疗卫生服务、经营性服务等。
第十条 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专科防治机构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参与或接受委托,开展疫苗、药物上市前临床试验等科研活动;开展面向公众或特定机构、人群的实验室检验检测等经营性服务;充分利用单位业务技术优势,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一条 支持妇幼保健机构整合预防保健和临床医疗服务,完善妇幼保健机构内部管理,提供防治结合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妇幼保健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收入是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三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在常规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通过开展以下业务活动,取得相应业务收入,并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收入核算:
(一)开展科研活动,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比如疫苗、药品上市前临床试验等),取得科研活动收入;
(二)开展经营性服务,取得经营性服务收入;
(三)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取得医疗卫生服务收入;
(四)依法依规开展其他活动,取得相应的收入。
第三章 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由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
依照本办法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只核定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节 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包括以下项目: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二)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一个月工资额度;
(四)新增奖励性绩效工资每人每月800元;
(五)改革性补贴(13.5%);
(六)按月发放的奖励性补贴。
第十六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执行现行的工资政策,按照财政原政策和渠道保障。
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实行差额保障的,差额的部分可以由单位补齐;实际未发放的,政策允许情况下可以由单位补齐。
第十七条 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不核定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总量,但在测算绩效工资总量控制调节水平时应纳入计算。
测算绩效工资总量控制调节水平时,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上一年度12月份实际在册事业编制人员数作为计算基数。
第三节 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核定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公共卫生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在单位内部分配,所有实际在册工作人员参与分配。实际在册工作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备案制人员,以及按照祥云县制定的有关紧密型医共体人事管理的规定实行柔性管理的人员。
核定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上一年度12月份实际在职在编人数(含柔性管理人员)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2倍以内。
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是指全口径计算的上一年度全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绩效工资年人均水平。全口径计算是指将第十四条所列的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项目纳入计算。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份前,将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计算结果提供给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用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上一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未超过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的2倍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可供分配收支结余的基础上,较上一年增幅控制在20%以内;超过2倍的,较上一年增幅控制在5%以内。
计算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时,只计算事业编制人员的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合并后的平均水平。备案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柔性管理人员不纳入计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可供分配的收支结余纳入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额度。
纳入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额度按照以下比例确定:
(一)“优秀”,可达到100%;
(二)“良好,可达到90%;
(三)“合格”,可达到80%;
(四)“不合格”,不得高于60%。
第四章 收支结余核算
第二十三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业务收支结余,是指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中“年末结转和结余”项下的结余数,不含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
第二十四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可供分配的收支结余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可供分配的收支结余数 = 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中“年末结转和结余”项下的结余数(不含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 - 职工福利基金 - 预留的发展资金 - 医疗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当年末业务收支结余为正数时,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备案。基金滚存较多的公共卫生机构,可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暂停提取。
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基数为第十二条规定的纳入核算的当年收入。
第二十六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求预留发展资金。预留发展资金的预留比例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卫生健康局批准。
负债额度较大、事业发展需求较大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适当提高预留比例。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当年3月底前提出关于预留发展资金的预留比例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当年末业务收支结余为正数时,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提取医疗风险基金。
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并在当年3月底前报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备案。
提取医疗风险基金的基数为第十二条规定的纳入核算的当年收入。
第五章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第二十八条 上一年度有业务收支结余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上一年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可供分配的结余情况,核算出当年的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于当年5月30日前向县卫生健康局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年度前两个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
(二)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文件;
(三)上一年度12月在册工作人员花名册;
(四)人员编制批文;
(五)申报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表册;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首次开展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时,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测算前一年发放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依照第二十条规定确定增幅。
以下两项绩效工资纳入测算:
(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政策规定部分绩效工资项目;
(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用收支结余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前一年发放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前一年发放的人均绩效工资水平 = 前一年发放的绩效工资数 ÷ 前一年领取绩效工资的人数
第三十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业务联审,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为支撑材料、基础数据、计算过程、计算结果等的合规性、可靠性、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等。
县卫生健康局业务联审结束,汇总后提交县财政局财务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主要对上一年单位的收支结余是否包含财务补助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审核材料返回县卫生健康局。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健康局将审核材料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总量核定审批。
审核材料包括:
(一)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请示及有关材料(请示中应明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
(二)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三)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完成审核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申报审批材料一式四份。完成核定审批后,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和申报单位分别存档。
第三十四条 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因机构、人员、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和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批准。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内部分配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完善激励导向机制,加强和改进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针对不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综合考虑职责履行、任务完成、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情况,制定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
第三十六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事项,根据单位不同权重有所侧重:
(一)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建设情况;
(二)单位运行、运营管理情况;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
(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
(五)医疗卫生服务开展情况;
(六)县卫生健康局决定纳入考核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包括“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绩效考核评分≥96分,“优秀”;
绩效考核评分<96分、≥90分,“良好”;
绩效考核评分<90分、≥80分,“合格”;
绩效考核评分<80分,“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核结果向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通报,抄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第四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依据,并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挂钩。
第四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5倍以内,并按照以下标准与单位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一)“优秀”的,最高可达2.5倍;
(二)“良好”的,最高可达1.5倍;
(三)“合格”的,最高可达0.8倍;
(四)“不合格”的,0倍。
本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为允许提高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实际发放数)除以实际在册工作人员数(实际领取人员数)的得数。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水平,由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综合考虑岗位职责、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等因素,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挂钩。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分配按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要反映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体现技术、劳务、管理等要素价值,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以及高层次人才和业务骨干倾斜;要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量挂钩,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避免大锅饭和平均主义。
实行柔性管理的人员,只能参与流入单位的绩效分配,不得在流出单位(原单位)重复参与绩效分配。柔性管理人员流出、流入单位应做好工作衔接。
编外聘用人员的绩效管理,执行用人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制定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一)成立起草工作小组;
(二)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文稿;
(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四)根据意见征求情况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六)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七)在单位内部公示;
(八)报请卫生健康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不按程序制定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无效。
第四十五条 单位内部绩效考核结果、绩效工资分配结果应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公示。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六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贯彻执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祥云县的相关管理要求,结合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事业单位预算。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公共卫生事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一)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二)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三)公共卫生事业单位通过开展第十二条规定的活动,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收入核算,不得单独建账,私设“小金库”;
(四)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在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补贴或奖金。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予以纠正;
(五)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审批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今后国家对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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