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祥云县云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祥政规 〔2023〕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祥云县云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79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630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云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祥云县云南驿古镇的保护和管理,保持云南驿古镇传统风貌与特色,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驿古镇(以下简称古镇)是指祥云县境内以云南驿社区村委会为核心,承载云南之源文化、古驿道文化、茶马文化、二战飞虎文化等历史文化的区域。

第三条  古镇的保护区范围根据《祥云县云南驿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包括: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风貌协调区。

(一)核心保护区:以风貌较好的传统历史街巷以及历史保护建筑为中心的周边地域为核心保护区,包括古驿道、彩云路局部、凤义路、牛肉巷、杨家巷等主要特色街巷及白马寺、机窝、水阁原址,面积约39.8公顷。

(二)建设控制区:以核心保护区外边界至规划区界线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25.3公顷。

(三)环境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区外围的凤山、村庄周围农田、林地、老滇缅公路和云南驿老机场,面积约129.5公顷。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古镇保护需要对保护范围作出调整,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  在古镇保护范围内居住或者从事建设、经营、旅游、文化、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在古镇范围内居住、旅游、经商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镇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古镇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参与古镇的保护、投资、开发、传承传统文化和民间艺术。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古镇的保护管理,云南驿镇人民政府设立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古镇保护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一)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依法接受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古镇公有建筑和国有资产的收益;

(四)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古镇保护经费专项用于云南驿古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古镇的保护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十条  古镇的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突出古镇的传统格局、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古镇保护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古镇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祥云县云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古保委)是古镇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古镇保护管理工作;

(二)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古镇保护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三)督促云南驿社区做好古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镇容镇貌的维护;

(四)整合项目资金做好古镇提升改造工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旅游资源品质;

(五)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文旅、发改、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林业、消防、民宗、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配合做好古镇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古保委做好古镇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下列职责:

(一)把古镇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保护古镇整体建筑风貌,传承历史文化;

(三)依法依规从严惩治古镇范围内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四)做好古镇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云南驿社区村委会、村民小组对本村村民违反古镇保护管理的行为,应予以及时劝阻,按村规民约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古保委、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古镇范围内的建设许可申请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古镇相关规划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拟订古镇范围内重要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七条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和传统工艺,保持原有建筑布局、传统风格和历史风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历史建筑、古民居和古寺观;

(二)建筑外立面不得大面积使用瓷砖、不锈钢、玻璃等现代建筑材料;

(三)古建筑房屋主体框架采用实木材料,外墙围护结构采用土坯墙或泥砖建筑的方式;

(四)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面宽不超过9米;

(五)屋顶采用传统坡屋顶小青瓦屋面,屋面坡水、檐口高度不超过7.5米;

(六)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工匠应当具备古建筑施工经验并持有《大理州民间建筑工匠合格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古镇核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修缮及建筑垃圾清运、出渣;

(二)对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外立面、店铺招牌、门面、屋外光色等进行装修装饰;

(三)设置户外雨棚、遮光棚、广告、灯箱、招贴;

(四)设置临时宣传、促销摊点,发放宣传资料;

(五)改造街巷,开挖道路;

(六)修剪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以及沿街行道树枝;

(七)设置临时经营摊点。

第十九条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或者拆除古民居、历史建筑等建筑物及其门、窗、牌、匾、枋等构件;

(二)毁坏古树名木、侵害水体、侵占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三)损毁保护标识、标志;

(四)张贴、悬挂影响古镇风貌的非公益性广告;

(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火把,释放孔明灯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招揽生意,流动经营、尾随兜售、强买强卖等违法违章行为;

(七)开办工业企业,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恶臭气体、液体的作坊、店铺;

(八)在古镇露天水体洗涤衣物、拖把等物品;

(九)随意丢弃垃圾、粪便和动物尸体,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私自向古道两侧排水沟中倾倒泔水,晾晒家禽粪便;

(十)规模化养殖畜禽;

(十一)随意停放车辆、吐痰、便溺等其他有损古镇形象、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二)屠宰猪、羊、牛、马等家畜以及设置专业屠宰点;

(十三)其它有损于古镇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的街区、重点保护对象、交通节点、治安消防重点地段应当设置电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排水等管网确需改造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线路管道私拉乱搭。

第二十二条  古镇建设控制区内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与核心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的布局、高度、形体、色调不得影响古镇的传统空间风貌;

(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影响核心保护区风貌的建筑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三)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屋檐不超过11米,面宽不得超过15米,屋顶采用斜坡屋顶上小青瓦屋面。

第二十三条  古镇环境风貌协调区的建设活动参照建设控制区执行,建筑布局、高度、形体、色调,不得影响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风貌。

第二十四条  古保委、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古镇内历史建筑、古遗迹、古民居、古寺和古树名木等的统一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人应当做好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古遗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建筑物的修缮工作。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危险,所有人不具备能力但拒绝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古保委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所有人无能力维护、修缮的,县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有条件的资助,以置换产权、有期限租赁等方式,进行维护、修缮。

第二十六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产权人提出修缮方案,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产权人完善修缮方案,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修缮。

历史建筑涉及文物保护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古镇内的单位、组织、居民以及经营业主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对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使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生产生活用电、用火应当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在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中用火,不得使用蜂窝煤、液化气、柴火及其他易引发火灾的明火。

第二十九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古镇内开展室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觉服从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古保委应当会同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和文旅、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古镇保护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并公布划行归市的布局方案,规范经营种类、区域、数量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旅、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古镇内生产经营户的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对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划行规市经营布局规划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古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经营项目明确具体,并取得法定必备的相关证照;

(二)从业人员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三)场所符合消防规定和其它安全经营要求;

(四)符合古镇划行归市布局方案;

(五)具备污染物和废弃物达标处理条件;

(六)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在古镇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核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卫生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使用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广告规格、内容、材质、形式等应当符合古镇保护管理要求,并在指定位置放置或者悬挂;

(三)开设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应当与古镇传统文化相协调;

(四)签订古镇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经营秩序协议;

(五)禁止擅自改变商铺结构,或者随意扩建、改建商铺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四条  在古镇内经营性商业行为的噪声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祥云县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古保委、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云南之源文化、古驿道文化、茶马文化和二战飞虎文化等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并鼓励开展下列活动:

(一)兴建、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

(二)开办传统手工作坊,制作民间工艺产品;

(三)开展传统文化艺术表演活动;

(四)收藏、交易、展示民间工艺品;

(五)举行民族传统文化体育活动;

(六)研究和发掘经营传统饮食文化;

(七)开发旅游项目,制作、经营旅游产品。

第四章交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辆通行、禁止机动车在古驿道上长时或临时停放。古驿道、彩云路及凤仪路,设定为消防通道,禁止占用,设定步行街区功能,确保古镇保护区的顺畅交通秩序。

除执行公务、新能源公共交通运输、救护等机动和电动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电动车、畜力车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古镇步行街区。

古镇步行街区内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下车推行,且不得随意停放。

第三十七条  进入古镇核心保护区域内施工、载货的车辆,应当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古城区通行证,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限载规定通行。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古镇外围的道路依法采取限时限流等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车辆通行。

第三十九条  古保委、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古镇内外停车场所、泊位规划。

第四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态、智能、立体停车场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

鼓励在古镇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单位对古镇内居民、经营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价格优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阻碍古保委、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古保委、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古镇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630日。

               2023630日印发

  

政策解读:《祥云县云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信息:《祥云县云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祥云县云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举行《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

关于《祥云县云南驿古镇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会议结果的报告


祥云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