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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祥政规 〔2023〕 2号


云南祥云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十三届县委常委会第8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7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投入使用,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立、管理、使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为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以社会效益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经营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第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县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墓(骨灰堂)的设置、数量、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用地规划、县域城乡总体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贫瘠土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禁止建在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200米以内和水源保护区;禁止建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区和文物保护区;禁止建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选址,要广泛征求“两代表一委员”、群众代表、村民小组、村委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取得到会人员的过半数意见后确定。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命名要选择能体现本地特点、自然风光或具有历史渊源的名称。

第八条  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律按骨灰公墓规划建设,人口较为集中、土地较少的地方,鼓励支持建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存放格位)。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满足骨灰处理多样化的目标,规划建设应提倡墓碑小型化、葬法多样化,倡导修建一定比例的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域。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以绿色为基色,以园林为载体,以文化为灵魂”的理念,以“六化”(公园化、园林化、标准化、生态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标准进行建设。既建公墓,为村(居)民提供安葬场所;又建公园,绿化美化荒山。墓区建设尽量不砍伐原有林木,尽可能保留灌木,要求依山就势、依林建绿,因地制宜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模参照当年辖区人口数的年死亡率测算,实行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原则上按20年需求规划控制面积,一期规划建设满足最少5年使用需求。墓穴建设要坚持“逐年建设、分批增补”的原则,满足辖区内亡故人员骨灰入公墓(骨灰堂)的需求。

第十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商请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林草局等部门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当向县民政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申请报告表;

(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或乡(镇)会议决议;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四)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审查(审批)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规划设计;

(七)社会风险评估;

(八)听证会记录;

(九)相关部门审批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

(一)墓穴占地面积(指硬基面积)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每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单元与单元之间用道路隔开,路宽1.5米,墓位前通道宽1米,墓与墓之间的隔离宽40厘米,用常绿树木或花草隔开,每排建设排水沟渠并汇入主道路排水系统,公共道路两侧和公共区域种植乔木,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等附属设施,同一公墓的石材用料颜色统一。

(二)公墓墓区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公墓面积的40%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公墓内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或者与公墓管理规定不相符的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

(三)村(居)委会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赞助资金。

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不得向村(居)民摊派。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不可对赞助人员设立纪念碑或者功德碑。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项目实施职责并组织初验后,报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提供统一制作的墓穴证(骨灰寄存证)后,投入使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负责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公益属性,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墓地和骨灰堂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加强公墓(骨灰堂)管理,维护公墓(骨灰堂)秩序,配置12名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待遇纳入乡(镇)财政统筹解决或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保持环境幽美、肃穆和墓穴(骨灰格)的完好、整洁。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文明、贴心的服务。公墓(骨灰堂)内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对墓穴销售情况、收费票据、购墓协议、购墓者提供的材料等档案进行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主要为当地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符合安葬(放)的范围:

(一)除国家公职人员以外的祥云户籍农村和城镇居民的亡故人员;

(二)民政部门集中、分散供养亡故人员,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公益性公墓安葬或骨灰堂安放;

(三)“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放);   

(四)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放);

(五)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放);

(六)随国家公职人员迁入本县户籍和在本县辖区常住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放);

(七)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放);

(八)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放);

(九)在本县范围内拘押人员亡故后可选择拘押前户籍所在地或拘押所在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放);

(十)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火化后,在发现地公益性公墓采取节地生态安葬;

(十一)全县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十二)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若国家公职人员先亡故的,其本人在经营性公墓安葬;若国家公职人员后亡故的,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与先亡故一方合葬

(十三)国家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七)、(八)、(十)项中涉及人员及第(九)项中非祥云县户籍人员亡故后,不享受节地安葬奖励补助。

第二十五条  亡故人员入公墓(骨灰堂)安葬(放)原则:进入公墓(骨灰堂)的亡故人员骨灰,一律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安葬(放)安葬(放)时,每排墓穴(骨灰格)从左至右编定顺序号依次安葬(放),不得任选一个墓穴(骨灰格)进行优先安葬(放),当中不能有空墓穴(骨灰格)。禁止为健在人员购买活人墓(格)位不得改变墓穴占地面积、座(朝)向不得安置超标准墓基、墓碑。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凭火化证明、安葬(放)协议、购墓票据、户籍证明等材料,在亡故人员骨灰安葬后发给丧属墓穴证(骨灰安放证明),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殡葬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实行动态管理年检制度。县民政局应当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林草局、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上一年度的建设、使用、管理及收费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年检合格的,发放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单位,只能向丧属收取墓穴(骨灰格)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每个墓穴(骨灰格)使用周期20年,周期内每个墓穴(骨灰格)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项文件的通知》(大发改价格〔2022406号)要求,将我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各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并适时调整执行。农村公益性公墓政府定价的内容包括墓穴基建费指墓穴基础建设费;墓穴材料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等费用,人工劳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节地生态安葬(火化后进入公墓内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或选择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安葬)的免收费。

骨灰堂骨灰安放只收取维护管理费,具体标准按政府定价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夫妻双方一方是非国家公职人员,另一方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后亡故选择在公益性公墓合葬的,在收取墓穴材料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的基础上适当加收公墓基建费,收费标准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各乡(镇)根据国家公职人员类别具体制定。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一方在火葬执行时间前亡故并土葬的,另一方亡故后按规定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已土葬一方,原坟冢平毁、遗骸火化后迁入公墓合葬的,免除遗骸火化费。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可选择单墓,也可选择双墓,双墓安葬时两个骨灰盒同时安葬的,只收取一次安葬费用;骨灰盒分两次安葬的,第二次安葬收费标准根据政府定价收取。

第三十二条  公墓墓穴(骨灰堂骨灰格)的使用周期为20年,期满后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缴纳相关管理费用,经公告后半年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穴(格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政策的宣传,管理单位要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属于殡葬服务收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收费管理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收取费用用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支付墓材费、人工劳务费、维护管理费等。资金的收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革命烈士公墓、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被有关部门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规定允许土葬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定价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按相关法定程序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效期三年。


政策解读:《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相关信息:《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依据和编制说明

祥云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的函

          祥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办法(试行)(报审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祥云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