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政办发〔202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祥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3.5 毗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4.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
4.7 应急资源紧急调集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5.2 应急启动
5.3 现场应急处置
5.4 事件影响人群的现场救济和撤离程序
5.5 应急队伍的撤离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5.7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
5.8 通报与信息发布
5.9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6. 善后处理
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善后处理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技术保障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7.3 卫生应急队伍的准备、培训和演练
7.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置处理体系建设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7.7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7.8 经费保障
7.9 技术保障
7.10 通讯保障和交通保障
7.1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7.12 法律保障
7.13 预案准备和修订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参照《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确定的分级标准执行。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大理州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确认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我省或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县内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我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周边2个以上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州(市)和我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州(市)和我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我县及周边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县域内发生或传入县内,但尚未造成扩散。
(7)我县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外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人及以上。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周边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周边2个以上县市,或在我县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现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发生群体3例以上心肌炎。
(6)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人(含3人)以上。
(9)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10)1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11)1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占在校(园)学生人数的50%以上的人群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12)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13)州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皮肤炭疽,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1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人或占在校(园)学生人数的30%以上,50%以下人群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相同症状的3例以上,10例以下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或发生群体3例以下心肌炎。
(9)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响应及时,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设立
县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州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指挥部。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州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处置;重大(Ⅱ级)事件由省级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处置;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由省级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处置。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健康委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州、县市应急指挥部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组成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上报州级相关部门,并立即成立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为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及综合组、宣传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交通管控组、教育防控组、文化旅游防控组、动物检疫组、物资保障组、维稳组、督查组等。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台办)、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祥云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县医保局、县水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高铁祥云站、铁路祥云西站、大交集团祥云分公司、县人武部等组成。
2.1.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统筹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应急处置工作策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处置措施,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指挥部设办公室及若干工作组。
2.1.2.3 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作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提岀处置工作策略;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指挥部实行统一集中办公,建立工作会商、信息沟通、督办检查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1)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2)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3)调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视实际情况,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5)作出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封锁的决定,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组织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7)组织对高危食物和重要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8)组织相关业务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等相关工作;
(9)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指挥部下设综合组、宣传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交通管控组、教育防控组、文化旅游防控组、动物检疫组、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组、物资保障组、维稳组、督查组等。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办公室及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组职责:负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跟踪督促指挥部工作部署,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统筹向各工作组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指挥部例会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应急处置工作信息;负责编写指挥部工作动态;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发布;及时梳理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宣传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处置进展信息和指挥部主要工作进展,积极正确引导舆论;跟踪研判舆情,及时澄清事实;组织新闻发布,加强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协助相关部门宣传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疫情防控组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预案及预防控制技术方案;做好进入辖区人员检疫,早发现、早隔离疑似病人;对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和检测、疫情处置等工作提供指导,早诊断病例,早报告疫情;组织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选派专家赴重点地区协助开展疫情处置工作;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治组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早治疗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交通管控组职责:组织制定和修订交通管制方案;做好进入辖区的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物资的交通保障;做好往来疫区的交通管理;组织对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教育防控组职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教育应急方案;做好辖区师生健康教育和疫情监测;负责掌握师生流向;制定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急管理措施;负责对疫情防控教育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文化旅游防控组职责:组织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和大型活动管控方案;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和教育工作;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游客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在景区、景点设立必要的体温检测站,落实防控措施;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动物检疫组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交易,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监测;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及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动态评估、动物疫情信息管理;研究禁止活禽交易相关措施等工作;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协调处理应急处理中的涉外问题,协调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有关事务;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物资保障组职责:负责统筹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研究并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保障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了解应急物资需求动态和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应急物资供需、生产、储备、运输等方面事宜;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接收物资捐赠;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并密切跟踪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保障工作信息,及时汇总整理;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维稳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维稳方案;排查调处社会矛盾,防止哄抬物价,维护社会稳定;遇有问题,研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督查组工作职责:负责对国家和省州县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督查;对各工作组各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督查;承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4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调度指挥、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外籍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制和救援工作;协助州人民政府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协助上级港澳办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港澳同胞的相关应急处理。
(2)县委统战部(县台办)。负责协调台湾同胞的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健康教育等工作;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动态,研判疫情趋势,组织采取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调查;收集汇总防控工作信息,及时依法发布疫情信息。
(4)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防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疑释惑,帮助公众掌握相关防治知识;组织安排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动态,统一发布权威信息,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先进事迹、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研判报告,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重大疫情防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项目资金,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6)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消杀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等保障工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指导。
(7)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患病学生医疗救治、隔离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健康教育和自我防护,组织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追踪和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按有关要求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进行停课、停学措施。
(8)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单位依法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疫区封锁等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工作;负责或参与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调查、检验鉴定等工作。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问题,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9)县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实施社会援助。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企业、个人、社会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负责做好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拨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政策落实其待遇。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乘坐公路、航运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排查、交通检疫等工作,组织交通运输企业做好交通工具保洁、消毒,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14)县林草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负责开展野生禽类疫情监测和协助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水网地区、候鸟密集活动区等进行监测,对野禽发生不明原因死亡,及时报告和送检。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5)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设备、疫苗等的进口;做好大型商务活动、对外输出派遣等人员的疫情防控,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对外经贸活动中跨地区传播扩散。
(16)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文化旅游行业协助卫生健康、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并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督促旅行社、涉旅宾馆、酒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控作,落实预防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的文化旅游活动。加强对公共文化场馆、A级景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市场歌舞娱乐场所KTV、游戏游艺服务场所、网吧等人员较密集场所的管理,尽可能减少公众聚集性活动。
(17)县应急局:负责应急综合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负责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及药械质量的监管;组织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及时提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9)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工作,按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按省州相关政策要求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特殊报销政策。
(20)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负责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组织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
(21)县气象局:负责分析、提供事发地和救援途经地气象资料;及时报告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气象信息并提出建议。
(22)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3)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24)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机关:根据本部门、机关职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及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2.1.3 现场应急指挥所
2.1.3.1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在省州应急指挥部的支持下与事件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一道,联合组成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指挥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立即深入事件发生地,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全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3.2现场应急指挥所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组成若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所有部门和所有资源。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决定具体处置原则和处理方法。 (3)决定现场救援队伍的具体任务安排和工作区域。
(4)组织现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
(5)保证现场救援的良好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2.1.3.3现场应急指挥所由派出的同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应急指挥所设立前,暂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或事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指挥所分别由州、县两级处突指挥机构组织和派出,必要时,请省应急指挥机构予以帮助。
2.1.3.4 各应急队伍均应设队长(组长)一人,具体负责本应急队伍行动时的管理和工作协调。任何级别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负责人必须向现场应急指挥所报到,接受统一指挥和任务安排。
2.1.3.5在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或临时现场负责人到位指挥前,已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救援队伍暂由事件现场最高级别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暂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科普宣传等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依法组织和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卫生应急办公室的部署,组织做好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订和完善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组织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应急专家库;收集汇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及时报告重要信息。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事件评估,提出预警响应和防控措施建议;提供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制订应急预案、专业预案、技术方案;承担应急处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工作。专家评估组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需求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预警建议,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1 县级医疗机构:负责按要求组建应急队伍,培育核心救治专业,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感染控制。在全县发生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心理援助、运送转送和院内诊疗,并负责第一时间采集伤病员样本,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指导、技术支持任务。
2.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祥云县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提出预防控制对策;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有关人员建议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选派专家参加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评估组工作。
2.4.3 县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和行政控制。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并组织、领导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主要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信息由法定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义务报病员提供。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各监测网络按照法定职责承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任务。
(3)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承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监测报告职责。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得法定资格的特定技术服务机构分别承担饮用水卫生、环境危害因素、学校卫生、职业危害、放射卫生信息的监测报告职责。
(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医院哨点监测要求承担各类传染病及重点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明原因疾病或异常医疗信息的监测报告职责。
(6)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全县饮用水卫生、环境危害因素、学校卫生、职业危害、放射卫生的监测工作。
(7)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本级医疗机构的哨点监测工作。
(8)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设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实行24小时值班。
(9)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异常症状和重大疾病的主动监测工作。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1)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橙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红色预警)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汇总相关情况后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政府办组织核实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黄色预警)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汇总相关情况后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政府办组织核实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蓝色预警)由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3.3 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 乡(镇)人民政府。
d. 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障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范围、时限和程序
(1)报告范围: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界定的信息报告。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上级疾控部门进行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以及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使用传真、电话等其它方式报告。
(3)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逐级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外,还应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相关信息,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通报,及时沟通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县卫生健康局对卫生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统一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并及时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州卫生健康委。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县卫生健康局专题报告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a.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b.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c.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d.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6)与周边县(市)卫生健康局应相互通报信息。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和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判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 报告原则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报告。
(2)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信息分析与通报工作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3次,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帮助指导下,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广开信息收集渠道,负责在环境复杂、交通不便、信息落后的条件下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义务报病员制度建立和管理规范见附件一。
3.5 毗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1)建立完善与周边毗邻地区间的定期信息交换制度,确立政府间信息交换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及时获取。
(2)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周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和分析。
(3)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就医者中流动人口医疗信息登记制度,对就医者中流动人口主要症状、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和初步诊断进行规范登记,对发现的异常医疗信息在2小时内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部门负责收集本区域外的疾病流行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或通报。接到报告或通报后县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组织核实信息的可靠性,并按报告制度上报州卫生健康委。
(5)县卫生健康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围绕就医者中流动人口的每月一次及不定期信息汇总分析制度,对收集到本区域外就医者异常医疗信息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及时、认真的汇总分析,在利用可能手段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按法定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迅速上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遵循三就地原则,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件危害和影响。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已发生事件对本辖区的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统筹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地区和事件影响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 县、乡(镇)人民政府
(1)做好组织协调: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组建工作机构:根据县卫生健康局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所及其组成人员。
(3)调集应急资源: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县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采取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6)实施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指定的专业机构移交。
(8)强化与其他县市接界地区检疫。在与我县接界的周边地区发生较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指导与疫情发生地区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出入疫区通道处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点),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宿主动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查验,对其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指定的专业机构移交。
(9)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10)开展群防群治:组织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开展心理干预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点和严重程度,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大众人群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众心理应激水平,对特殊群体和个体进行心理干预,维护大众心理健康。
(13)动员社会援助:动员和组织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地区提供紧急援助,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社会援助工作的公开、透明。
4.2.2 县卫生健康局
(1)开展事件评估:组织本县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评估组,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相应响应建议。
(2)成立指挥机构:提出是否成立本县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现场应急指挥所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应急救援与调查:组织本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和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
(4)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督导检查。
(6)开展培训: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7)发布和通报信息:在授权范围内,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8)组织科普知识宣传: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社会恐慌。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分开管理,扩容组建重症病房,时限重症病人专人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治伤病人员。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6)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2.4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信息监测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监测,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收集、分析、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订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的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县级实验室达不到检测要求的,分送州级或省级实验室检测。
(4)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国家和省州级疾控部门指导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制定新发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和演练。
4.2.5 县卫生监督所
(1)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县卫生健康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2.6 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按时集结待命。
4.3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制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由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2)省、州、县市预案立即启动,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落实工作。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2)州、县市预案立即启动,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卫生健康委的要求落实工作。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由州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负责作出应急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2)州人民政府、州卫生健康委、州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4.2的要求组织本级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给以支持、指导。
(4)县市预案立即启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级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按照4.2条款组织本级应急处理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本部门预案负责做好前期处理工作。
(3)超出本级应急处理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1)重大传染病疫情得到完全控制,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事件发生地彻底消毒,传播媒介得到有效控制。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停止发生。
(3)食物中毒已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4)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5)境外及省内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按国家级、省级预案规定处理。
(6)Ⅰ-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省级范围Ⅰ-Ⅱ级预见性预警的应急响应终止,按国家级、省级预案规定处理。
(7)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Ⅲ级预见性预警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原预警决定部门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原预警决定部门向社会公布。州、县市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8)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预见性预警的应急响应终止,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可以请求上级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4.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
(1)事件评估以县卫生健康局的初级评估为起点,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需要,分县级评估、州级评估、省级评估三个级别,自下而上逐级启动不同级别的评估机制。评估主要在事发现场和主要救援地点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和救援安全性等。专家评估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的建议。
(2)县卫生健康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2小时之内,必须组织专家评估组到事件现场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派人参加评估;或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
评估组在到达现场1小时内向县级卫生健康局做出初步评估报告,4小时内完成全部评估,评估报告同时上报州卫生健康委。
4.7 应急资源紧急调集
(1)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分级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置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县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县级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要时,协调组织周边县及本地区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同时请求省州应急力量支持。
(3)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时,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将短缺物资详细清单、数量逐级报告州人民政府,经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从相邻地区临时调集应急物资来弥补特定地区应急物资储备的不足。
5.应急处置
5.1 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2)安全第一原则:专家评估组要对事件现场的安全程度进行快速评估。在确认事件现场安全时,应急队伍才能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事件现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高度威胁应急人员的人身安全,则现场应急队伍主要力量应安排在距离现场最近的安全区域开展工作,部分应急人员可在充分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小批次进入事件现场,组织将事件受害者转移到安全地区施救。
(3)“五早、四边、三就地”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4)区域协作原则: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为准则,确保第一时间、优势资源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5.2应急启动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责成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事件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在30分钟内集结应急救援队伍,动员必要的医疗卫生资源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建立信息定时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制度;责成卫生健康、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铁路、民政等有关部门,在2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责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在30分钟内组建本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责成气象部门在60分钟内提供未来24小时至72小时内的事件地区基本气象变化资料,并随时提供最新气象信息;责成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在2小时内形成通信保障方案并检查落实。
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卫生健康局报请州卫生健康委,同时县人民政府报请州人民政府,按照州级指示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II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同时县卫生健康局逐级报请上级卫生健康委,按省级指示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5.3现场应急处置
5.3.1 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与职责
(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成本级现场应急指挥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技术工作方案。县级负责组织制定一般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控制工作方案。
(2)各专业技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5.3.2 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
(1)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所根据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心理救援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各现场工作单元均对现场指挥所负责并受其领导。
(2)现场指挥所实行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和应急队伍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的问题。
(3)现场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所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完成现场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存档。
5.3.3 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传染性事件中,要将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非传染性事件中,要将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和尽量减轻事件损害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护未受害易感人群、控制未发病区域、防止事件扩散为重点,科学划定防控区域,采取主动干预措施,做到现场控制和现场防控同步,初步救治和环境消杀同步,已病治疗和未病预防同步,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减轻事件损害。
5.3.4 现场应急处置的主要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按照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分析→制定具体防控方案→组织防控行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本程序进行。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5.3.4.1传染病疫情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①完成现症病人个案调查,迅速对调查结果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包括病例分布的年龄、性别、职业、地区,病例出现的时间分布、暴露史、潜伏期等,找到病例的共同特征。
② 进行入户调查,调查病例分布情况,仔细搜寻可能存在的病例。
③ 对当地的水源、食物和蚊、蝇、鼠密度等进行调查了解。 (2)采样检验
规范采集足够的病人或外环境标本,妥善保存,运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定病原,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临时实验室。
(3)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明确病因,提出并组织实施疫情控制措施。
①现场疫区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划定传染病流行区域,宣布疫区范围,必要时可依法定程序实施疫区封锁。 ②追踪、管理传染源:就地隔离治疗病人。就地设立集中医疗救治点,分别对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必要时设固定车辆转运病人。由卫生健康、民航、交通、检疫、公安等部门对已离开疫源地的传染源、携带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监测。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一个最长潜伏期。
③易感人群应急接种:对疫区周围人群采取针对性紧急疫苗接种,但应注意免疫接种禁忌症。
④外环境处理:疫点消毒;医院和医疗点的消毒隔离;严格消毒医疗垃圾和病人呕吐物、排泄物;保护水源;强制性大面积灭蚊、蝇、鼠等。
⑤紧急措施: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出公告,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文化娱乐场所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⑥健康教育: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普及防病常识,提高人群自我保护能力。
5.3.4.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
疫情处置的关键是判明病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完成个案及入户调查,分析病例共同特征,确定统一的诊断标准;进行病例对照调查,分析共同暴露因素,形成病因假设。
(2)采样检验:采集、检验人群及外环境标本,证实病因。
(3)根据病因性质,按照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方案采取针对性医疗救治及现场控制措施。
5.3.4.3 食物中毒
(1)流行病学调查:完成病人、同餐进食者的调查及可疑食品加工现场的卫生学调查,包括可疑食品的加工、制作流程,食品制作人员的健康情况等。
(2)采样检验:对中毒发生现场可疑中毒食品采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集病人排泄物、血液样本,进行现场快速检验和实验室检验。
(3)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查明食物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对中毒场所采取消毒措施,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3.4.4 职业中毒
(1)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中毒开始时间、经过、毒物来源、特点、暴露情况、中毒症状等。
(2)采样检测:检测中毒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及危害等,确定可疑毒物,判定事故类型。
(3)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结果,查明中毒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措施:切断污染源,封锁事故区,隔离污染区,防止毒物扩散,隔离、疏散、转送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5.3.5伤病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
现场医疗救治按照《祥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应急预案》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医疗救治中应注意:
(1)实施医疗救治时,首先要对事件受害者进行检伤分类和生命救治,优先处理急危重症伤病人员,搭建生命平台。
(2)需转运治疗的伤病人员应佩戴代表病情轻重和特殊转运要求的统一标志牌。现场应急医疗队和转运医疗队应按标志,由重到轻组织救治和转运。
(3)现场医疗救治人员在完成病(伤)情初步处理后,应立即填写现场救治简要病历,将病历复写联与伤病人员一起转运移交院内救治机构。
(4)事件现场应设立固定医疗点,协调现场救护工作。
5.3.6 现场应急队伍的协作关系
(1)在处理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辐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传播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卫生防控优先医疗救治的原则,现场各应急队伍要优先满足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调查和防控,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下级疾控队伍要服从上级疾控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对急需治疗的患者,必须立即安排适宜救治。
(2)在处理群体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以生命危害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医疗救治优先卫生防控的原则,现场各应急队伍要优先满足和配合医疗应急队伍的救治工作,并服从其业务指导和工作安排;但医疗救治工作中对疾控机构的样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必须予以协助。
(3)其它应急队伍应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协助医疗卫生应急队伍优先开展人员救治。
5.4 事件影响人群的现场救济和撤离程序
5.4.1 在发生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在报省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但采取隔离措施时,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等向因实施疫区封锁、留验观察等强制措施而被限制行动自由的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帮助和生活救助,上级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5.4.2 在发生其它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组织高危群众从事件影响地区撤离时,按下列程序组织指挥撤离。
(1)事件影响地区在本县范围内必须组织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县级和邻近乡(镇)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2)由于事件影响必须组织多县市范围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州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后,由州级、县市级和基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州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县市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3)由于事件影响必须组织中心城市或多县市范围内的群众撤离时,由需撤离地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紧急审查同意后,由省、州、县市级和基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启动省级和邻近安全地区各级应急避难所提供紧急避难,并报告国务院。
5.4.3 疏散撤离的范围根据具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因素的固有特性,由专业预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规定。
5.4.4 在县级组织的撤离过程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撤离地区和庇护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保障;县应急局负责提供撤离群众的生活救济和紧急避难场所安排;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撤离人员和重要物资运输;县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疏通撤离通道、维护撤离地区和紧急避难地区社会治安;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撤离所需经费;县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舆论引导和宣传动员;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提供通讯保障。
5.5应急队伍的撤离
(1)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全部转运完毕并转为院内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决定性成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现场应急指挥所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可适时安排县级以上应急队伍梯次撤离事件现场。
(2)应急队伍撤出事件现场时,首先撤出省级应急队伍;如县级应急队伍的应急力量已可以满足现场后续处理的需要,则经现场处突指挥所同意,可以撤出州级应急队伍;原则上在应急反应终止,并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经现场指挥所同意后,方可最后撤出事件地区县级应急队伍。
(3)专家指导组在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后,在征得事件地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派出的主管部门批准,可撤离救援现场。 (4)事件地区或响应地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在组织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转运任务后,经现场指挥所同意,即可撤离应急处置现场。
(5)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在完成相应应急工作任务后,经现场指挥所和派出机构同意,可按照省级→州级→县市级顺序,依次撤离应急处置现场。
(6)应急队伍撤离前,应做好与事件地区对应机构的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7)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的应急队伍从高危现场撤离时,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专家对撤离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撤离设备由使用设备的应急队伍初步自行去污消毒防污染处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应急局、大理州生态环境局祥云分局按各自职责统一进行再次检验、消毒处理。
5.6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
5.6.1 院内救治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事件受害者实际救治需要,分别由事件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分级负责。
5.6.2 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和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在生命体征平稳后,救治医院应及时把伤病人员转入相应专科进行后续治疗,安排需要康复治疗的伤病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安排痊愈者出院。康复治疗原则上以社区或家庭康复治疗为主,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巡回医疗指导。需转入专业康复机构收治的,应逐级报批。
5.6.3 传染性疾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必须根据规范,按照就地、就近、有利原则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见附件二。
5.7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
(1)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救援人员在积极进行救治或隔离控制时,应该马上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应马上组织人员初步落实受害者身份和医疗保险情况,将基本情况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委统战部(县台办)和州卫生健康委,并向现场指挥所和应急队伍负责人通报相关情况。涉及外国和港澳台重要人士、知名人士的,一律由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台办)按规定办理。
(2)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因技术原因需转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按州卫生健康委规定的程序报批,由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台办)予以指导、协助。
(3)在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过程中,外籍人士必须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条件接受就地救治、就地隔离、就地观察;港澳台人士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条件接受就地救治、就地隔离、就地观察。
(4)医疗救治机构在救治持有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台办)协助与其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按保险协议和双方约定方式获得救治授权并办理医疗费用担保、支付手续。救治无国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或其他约定紧急医疗救援保险卡的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时,在县政府办、县委统战部(县台办)协助、指导下开展救治工作。
(5)医疗救治过程中,涉及民事法律规范的各种问题,除国际公约另有约定外,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处理。
5.8 通报与信息发布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2)需向相关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的,统一由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外办按规定办理。
(3)涉及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现状等。
(4)县卫生健康局在接到毗邻及相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州级卫生健康委,并通知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5)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县卫生健康局报州卫生健康委后由州卫生健康委或经州卫生健康委授权的机构发布,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公布信息。
5.9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5.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
5.9.2 评估应包括如下主要环节: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整个处置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系统是否高效灵敏,报告系统是否及时规范,指挥系统是否协调统一,应急处置是否科学有效,后勤保障是否及时充分等。
(2)对监测预警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点的数量和分布,监测时限,监测门诊漏报率,监测门诊就诊人数和就诊病人的病原分离率,监测数据分析的准确性,预警发布及时性,预警级别准确性。
(3)对应急准备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物资、经费、车辆等准备的充足程度,应急救援队伍到位情况,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情况等。
(4)对应急救援各个环节执行情况的评估。
(5)对应急处置效果的评估。
5.9.3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伤病人员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善后处理
6.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善后处理
(1)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保险机构、公益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及时组织开展对事件受害者的善后处理。包括对遇难者的妥善处理、伤残者救助等。
(2)县民政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后的10天内,对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制定死亡抚恤和伤残补助标准,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发放。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伤亡评估及救济标准,由上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评估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3)县民政局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包括少数民族同胞)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人员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后给予适当补偿。
(4)凡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县红十字会要发挥优势,广泛募集紧急救援物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残、受害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2)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机制,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帮助事件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物资、设备等保障工作。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采集分为预见信息、现场信息和基础信息三大部分。预见信息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交通、公安、地震监测、气象监测等部门按报告网络的要求,规范收集、汇总、报告。现场信息、基础信息由县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规范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7.1.2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配合省州卫生健康委建设省、州市、县市、乡镇四级公共卫生信息网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应急处置指挥平台;负责加强对各县级单位上报的疫情信息、医疗资源信息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7.1.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数据构建基础数据库的同时,还应补充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历史数据,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应急能力的基础数据,以确保数据库的完整性和数据动态分析的可行性。
7.1.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信息数据分析任务,按照省州级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标准和分析处理规范》,实行数据信息县乡村三级核准制和领导签发制,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报告。
7.1.5乡镇之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应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支援以三种模式进行:一是现场应急救援。以年富力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以参加现场处置、紧急救治、疾病防控、分类转运等现场处置工作为主要任务。二是专业性应急救援。以专业机构中经过系统训练,具有一定资质和专业处置经验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参与和指导下级专业技术机构的专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三是指导性应急救援。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类型密切相关的高级专家为主,以基层应急处置中的特殊需求为导向,以专门指导下级机构解决处理疑难、复杂问题为主要任务。
应急支援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原则,逐级组织支援。专业性应急支援和指导性应急支援主要由省、州两级专业机构完成。
7.3 卫生应急队伍的准备、培训和演练
7.3.1 队伍准备
7.3.1.1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组建、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应急队伍一般从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中,选拔年轻力壮、责任心强、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流行病学、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检测、临床救治、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级应急队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紧急医学救援队、卫生监督应急队、心理干预应急队、卫生应急专家组、专家评估组和转运医疗队等。
应急队伍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急队伍实行集中管理,编队进入“战时”状态,按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7.3.1.2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全县应急队伍骨干人员的培训和应急队伍演练,并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需要,对应急队伍进行有效整合,实行统一调度和指挥。
7.3.1.3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备应急队伍,并按现场处置要求,统一配备基本设备和用品。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建2支(人数5人左右)常备应急队伍,负责本辖区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并配合上级疫情处置组现场工作。
7.3.1.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以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为主,组建紧急医学救援队,并配备基本急救设备和用品。
以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组建3支以上紧急医学救援队(每支队伍人数10人左右),由医疗、护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本辖区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并协助上级医疗队工作。
乡(镇)卫生院组建1支紧急医学救援队(每支队伍人数10人左右),由医疗、护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乡(镇)辖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并协助上级医疗队工作,按照调度参与其他地区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
7.3.1.5县卫生监督所负责组建卫生监督应急队,按各自任务要求统一配备基本现场监督设备和用品。
县卫生监督所组建1支卫生监督应急队,在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配合下,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卫生监督任务。按照县卫生健康局工作部署完成有关卫生监督任务。
7.3.1.6县人民医院负责组建1支心理干预应急队,负责本辖区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心理救援,并协助上级应急队开展工作。
7.3.1.7由县急救中心(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负责组建1支转运医疗队,紧密型医共体成员单位急救资源参与调度和调配,承担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转运任务,并协助上级转运医疗队工作。
7.3.1.8县卫生健康局组建本级应急专家组和专家评估组。应急专家组包括应急管理、医疗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紧急救援、实验室检测、心理救援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县应急指挥机构要求,由县卫生健康局挑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指导全县的事件评估、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救援转运等工作,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从应急专家组中挑选熟悉技术业务和应急管理的专家,组成包括行政领导、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定专业专家在内,能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求,人员相对固定的专家评估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评估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和培训。
7.3.2 培训和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应急队伍的培训。
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坚持计划培训与临时培训相结合,以计划培训为主;系统学习与实战演练相结合,以系统学习为主;短期轮训与长期进修相结合,以短期轮训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应急队伍培训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应指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人民医院作为应急队伍培训基地,承担培训和演练任务。每年至少组织1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演练前要明确演练目的,做好演练组织;演练后要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实事求是寻找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经费应纳入县级卫生应急处置经费统筹考虑。
7.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1)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建立功能完善、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加快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储备必要的应急资源。
(3)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功能完备的全县医疗救治核心体系和紧急医疗救援网络。一是推进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加强立体化救援体系建设;县人民政府应建立本级紧急医疗救援机构。二是继续加强传染病院(区)建设,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三是加强县级和核心医疗救治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应急设备设施装备。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规律,在医疗救治核心医院(县人民医院)相关科室中预留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治床位,争取增加适当的应急人员编制,专项储备一定数量应急设备、物资,保证应急状态时救治工作的基本需要。常态下,应急资源可由储备医院经批准后部分周转使用,设备折旧费专项列支管理,用于应急设备的更新维护。储备医院经批准将应急设备、设施用于常规医疗服务时,必须保证其完好性和可随时调用性。一旦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所有应急设施、设备、人员必须立即恢复进入应急备用状态。
(4)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全县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水平。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集中留验观察站,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集中留验观察需要设置和管理。
乡(镇)集中留验观察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集中留验观察需要设置和管理。
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由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集中留验观察需要设置和管理。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的启用,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应相对封闭、易于管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能容留一定数量集中留验观察人员。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技术部门负责做好设置集中留验观察场所的技术指导,防止区域污染和感染扩散。集中留验观察场所要依法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留验观察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解决。
7.6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负责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州中心血站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的血液及血制品供需保障。
7.7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简称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设备、救治药品、疫苗、消杀药品、医用材料和器械、快速检验检测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7.7.1 储备目录、计划
县卫生健康局按“基础物资、专用物资、特殊物资”3个类别确定《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每年提出县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按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应急物资储备数量的计算原则和方法见附件三、附件四
7.7.2物资储备
(1)应急物资储备采取实物储备、委托储备、生产能力储备、信息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一线分级储备、区域重点储备、县级保障储备相结合的分级储备制度。
(2)一线应急物资的储备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以实物储备为主,保证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同步到位,保障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确保物资储备基数的前提下,一线应急物资可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中周转使用,减少过期损耗和自然损耗。储备物资的合理损耗,应当经储备单位进行初审后上报,由县卫生健康局复核审定,报县财政局认定后拨付专项资金补偿。县审计局对储备物资损耗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3)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工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县人民政府可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全县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实力的大型医药公司、器械公司、设备公司、生产厂商进行二线实物储备,以保证应急物资供应。委托储备物资目录由县卫生健康局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储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应急供货时间、质量保证、损耗补偿和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并且每年至少修订一次。
(5)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保证委托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制度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储备协议约定,购买、调集、使用协议储备物资,保证储备厂商的合法权益。
7.8 经费保障
7.8.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金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承担。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资金由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资金原则上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承担,省人民政府给予必要补助,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中央主管部门的支持。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设备购置、交通工具、队伍装备、人员培训演练、应急物资储备、损耗物资补充等经费,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县级财政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启动县级预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并配合有关部门争取省州、中央支持。
各级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力争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结算,审计结算后的实际费用,由县财政局安排。
7.8.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所需资金数量,按以下渠道和顺序筹集使用应急经费: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和部门自有资金;
(2)保险公司和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资金;
(3)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机动资金;
(4)申请财政部门进行部门预算调整;
(5)申请动用财政预备费;
(6)请求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7.8.3全县应急处置经费实行分级管理、专项使用、滚动结存。
7.9 技术保障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保障必须坚持大卫生的观念,集中全社会的相关资源,按社会协作的形式组织。
(2)县人民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和争取各种项目经费,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测设备装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3)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应重点扶持、突出特色、有所侧重。
7.10 通讯保障和交通保障
(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求,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机构保障应急处理通信服务需求。对讲机为现场主要通讯设备。
(2)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本级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统一解决。
(3)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7.1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宣传、新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普及卫生科普知识,倡导群众以科学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7.12法律保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13预案准备和修订
(1)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2)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县卫生健康局本预案的基础上,分别组织制定、修订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应急预案。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件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影响区域。
预警地区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威胁,而启动预见性预警的地区。
事件受害者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影响,而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
外籍人士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
2.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院内救治和转院
治疗基本规范
3.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数量基本
计算方法
4.祥云县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配置建议目录
附件1
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
一、义务报病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环境,群众关系良好,生活工作稳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居民委员会和每个村民小组应聘用一名义务报病员。义务报病员均为兼任形式,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经县卫生健康局核准后聘用,无固定工资和编制。
二、义务报病员负责以电话或现场报告方式及时向基层防保组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发生的可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性事件和其它可疑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帮助上级派出人员开展调查。
三、义务报病员不承担由于专业水平局限而漏报、错报的法律责任;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报告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义务报病员予以奖励。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县的义务报病员规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义务报病员和义务报病制度的管理,执行义务报病员的奖惩,具体指导义务报病员工作;基层医疗机构防保科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负责与义务报病员定期联系,提供工作帮助和指导。
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义务报病员提供免费的定期培训与报病奖励。报病奖励金额报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定,经州卫生健康委和州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六、义务报病奖励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附件2
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院内救治和
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一、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的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一)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受害者原则上一律在事件发生地具有隔离条件的县、乡(镇)医疗机构感染科隔离治疗;轻症患者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队建立家庭病床隔离治疗。
(二)必须转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危重患者、特殊患者,必须在上级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组会诊后,经县卫生健康局和州卫生健康委批准,并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同意,方可在严密防护监护条件下,由县卫生健康局派出专业人员和防护监护型救护车,按计划(规定时间、线路)组织转运。转运车辆和人员在完成转运任务后,必须到转达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返回。
二、非传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一)在事件地区或事件邻近地区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和主要设备能满足院内救治基本需要时,受害者院内救治应集中于上述地区的基层医疗机构和县级医院。
(二)基层医疗机构院内救治技术力量不足时,尽力通过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科性、指导性救援就地解决。
(三)如县级医疗救治机构的条件确实不能满足危重、专科应急救治需要时,经应急救援专家指导组会诊,报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后,受害者可以转往适宜的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四)为保证救治的时效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重患者、特殊患者可以根据现场救援专家意见,在经现场处理病情初步稳定后,经现场指挥所和县卫生健康局批准后,直接转往上级医疗机构救治。
附件3
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数量
基本计算方法
一、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人份用量×时间用量×事件规模需求×后援物资预计到达时间系数〕。
二、总体物资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人份用量×事件平均持续时间×事件最大规模需求×生产周期时间系数×事件影响范围指数〕。
三、第一时间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事件规模需求基数考虑为 1.乡镇级以20人4小时的需求为基数;
2.每支应急救援队伍以30人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3.县级以30人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四、边远地区、交通不发达地区基础储备数量的时间系数以祥云县县城→乡镇→村(组)所在地的实际所需时间校正计算。
附件4
祥云县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
配置建议目录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基本任务要求,卫生应急队应配备的基准装备建议为:
一、医疗救治设备
急救呼吸气囊(复苏球)套件和氧气面罩;
铝合金高压医用氧气瓶(气瓶容量4L,充氧容量>720L);插管喉镜、气管导管及气管插管所需物品及诱导、肌松药物;
便携式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
体外心脏除颤起搏仪;
便携式血液过滤仪;
便携式心电图机;
清创缝合手术包;
舌钳、开口器、口咽通道;
气管切开手术包、环甲膜穿刺包;
一次性中心静脉置管套件;
高压消毒锅;
颈托、小夹板、绷带、消毒纱布等止血、固定材料;
能满足4小时用量的止血、呼吸兴奋、循环支持、镇静止痛、消炎抗菌、特效解毒剂等急救用药;
能满足4小时需求的扩容剂等输液药品;
能满足4小时100人份救治需要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碘酒、酒精等消耗性医疗药品等。
二、卫生防疫设备
现场快速检验箱;
样品保存袋和取样工具;
冰壶或保温器具;
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资料采集袋;
能满足4小时需要的特效解毒剂、预防药品或传染病特殊治疗药品;
能满足4小时水源和环境消毒需要的消毒剂等。
三、卫生监督工作设备
照相机、摄像机;
取证工具等。
四、基本工作设备
应急照明灯;
工作帐篷;
转运分类识别标签;
防水应急救治病历卡和防水书写工具;
五金工具套件。
五、基本个人防护设备
头盔式照明灯;
带反光条的应急救援工作服(防水、防寒);
传染病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
信号标识等。
六、基本救援生活装备
能满足全队3天应急救援需要的压缩干粮;
能满足3天全队最低需要的饮用水。
祥云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大理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祥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平战结合,反应快速。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和分类参见《祥云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表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境内发生1.4条目所指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祥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2.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一般事件(IV级)
2.1.1一次事件伤5~10人(含10人),无人员死亡;
2.1.2州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较大事件(III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人数10~30人(含30人),或死亡3人以下(含3人);
2.2.2省、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事件(II级)
2.3.1一次事件伤30人~50人(含50人),或死亡3~5人(含5人);
2.3.2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2.3.3省、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2.4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
2.4.1一次事件伤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2.4.2跨县(市)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3重大化学泄漏、核与辐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2.4.4国务院、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为: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医疗卫生救援保障政策。
县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急需的药品、设备、疫苗的进口,打击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适当的救助。
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消杀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等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支持和配合指挥部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3.3专家组及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卫生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3.4.1紧急救援中心
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3.4.2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县级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3支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3.4.3专业医疗服务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工作和信息的向上对口报送。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卫生健康局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1.2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并随时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
4.1.3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上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生健康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专线电话,并公布专线电话号码,实行24小时现场指挥。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
参加医疗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与其他医疗救护队(组)相互配合,划分抢救区域,对伤员进行分检、医疗救护和转运。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救护队现场抢救的主要措施是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准备转至适宜的医院,并根据现场伤员情况设手术、急救处置室(部)。
救护人员要将经治伤员的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口袋内。
4.2.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公安部门、交通部门保证医疗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
4.2.3接诊医院的救治
接诊医院应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医院资源进行调整,尽最大可能满足抢救的需要,对接收伤员进行早期处理,包括纠正包扎、固定、清创、止血、抗休克、抗感染,对有生命危险的伤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要有专人做好救治伤员的统计汇总工作,包括伤员的数量、病情以及医院能承受的最大抢救能力,及时上报,便于统一安排抢救工作。
超出接诊医院救治能力的伤员,接诊医院要写好病历,在重特大突发事件协调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后方医院,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2.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要在1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县卫生健康局,并提出预防及控制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建议。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2.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和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后,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要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急救机构
依托县、乡(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完善我县急救网络的建设。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实力较强的县级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5.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不少于3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类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5.5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工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 附则
6.1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卫生健康委。
6.2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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