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政规 〔2019〕 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委、办、局,省州驻祥各单位(司行社):
为了加强祥云县县城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规范县城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养犬申请登记:
(一)养犬人携犬到祥城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为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提交犬只1寸横式全身彩色照片2张,领取《家犬免疫证》;
(二)养犬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携带《家犬免疫证》和犬只1寸横式全身彩色照片3张,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警务站和机动中队(地址:府前街原县公安局院内),“一站式”办理《犬类准养证》和犬只登记牌。
三、养犬遵守事项:
(一)犬只应当长年挂登记牌,登记牌遗失应当及时补办;
(二)犬只按期进行狂犬病预防接种;
(三)携犬外出时必须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带、绳)牵领,并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外出必须戴嘴套;
(四)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餐馆、机关单位、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警用、导盲等特殊犬种除外;
(五)携犬出户不得放任犬只便溺,犬只在公共区域排便的,养犬人应自觉及时清除,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六)严禁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养犬人发现犬只出现狂躁不安、攻击人畜、声音嘶哑、后肢软弱、怕光、流涎夹尾、吞咽困难、恐水等疑似狂犬病症状,应及时报告祥城镇兽医站依法处置。
五、凡未登记挂牌或者无犬主牵领的犬只视为野犬,由县公安机关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居民发现犬只在户外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无法妥善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机关报告。
七、养犬人违反动物防疫、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0日。
九、申请登记及投诉联系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872—3121811
祥城镇兽医站:0872—3127275
县城管综合执法局:12319 0872—3122266
县公安局:0872—3120294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城犬类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祥云县人民政府发布